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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关于教职工独生子女有关费用报销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5-17
发布人: caowei
浏览次数:352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关于教职工独生子女有关费用报销的规定

中矿大徐海字[2009]3

  

学院各系、室、部门:

为做好计划生育相关工作,根据《徐州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将我院教职工独生子女有关费用的报销规定如下:

一、学院教职工独生子女在幼儿园期间,可每月报销幼儿园管理费、学杂费等80元,我院教职工,男方单位报销上半年费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费用。

二、参照徐州市的有关规定,学院教职工18周岁以下子女,每年可报销保险费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全额报销。

三、学院教职工报销上述费用时,按季度持独生子女证及相关发票(收据),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方可。

四、该规定从200911施行。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二○○九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独生子女费用报销规定

发:学院各部门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党政办公室2009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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