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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3
发布人: caowei
浏览次数:364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矿大徐海字[2011]11

学院各系、室,部门: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财[2006] 3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教财司函[2006]286号)文件,学院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经2011513院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四条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等级标准如下:

(一)教授及徐海学院领导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位(经济舱)或其他交通工具,住宿费限额300元。

(二)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普通舱位(经济舱)或其他交通工具,住宿费限额150元。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除教授及院领导以外的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教授及院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

第六条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 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乘坐火车符合规定而未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座位票价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

(一)符合乘坐火车硬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二)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的,按硬座票价的80%发放补助;改乘软席座位的,按实际硬座票价的80%发放补助;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补助。

(三)在职因公伤残人员出差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条件,而未买卧铺票,已按规定优待价购买了硬座票的,可按硬座整票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

(四)上述所指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包括中途必须转车而不必住宿的;若中途下车中转或办事,并已住宿的,则须分段计算乘车时间。

第七条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公杂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出差人员购买的民航机场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如需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四条在徐州市区内出差,不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教职工到郊县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发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在20/人·天内据实报销;当天不能往返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会议、外派、学习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工作会议,凭会议通知或主办单位证明报销。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借用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领导批准临时借用到外地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在借用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减半发给,借用期间不发公杂费。

第十八条我院教职工经学院批准,赴外地参加各类学习和培训的有关住宿及伙食补助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党校和其他短期学习培训的,住宿费在规定限额内据实报销,学习培训期间不发伙食补助、公杂费;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二) 在徐州市学习,只报每日往返市内公共汽车票,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七章学生生产实习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教职工带学生实习期间,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 学生实习期间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实习经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学生实习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火车按硬座、轮船三等舱以下。连续乘车超过36小时的,可按实习学生总人数的1/5购买硬席卧铺票;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长途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不准乘出租车、旅游车)。实习终了学生就地放假,或放假终了学生由家庭所在地去实习地点的,按学校直达实习地点计算所需的车、船票价。

第二十一条我院各类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调研、夏令营等按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学生参加各种体育比赛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学院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直线单程交通费,火车按快车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为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为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规定乘坐等级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价据实报销。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同类文件以此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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