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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3
发布人: caowei
浏览次数:367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矿大徐海字〔2012〕40号
学院各系、部门:
为了加强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办学资金来源,依法规范缴费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规范高等学院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2012年11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印发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办学资金来源,依法规范缴费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规范高等学院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院学生应尽的义务,我院学生应加强对其应缴费用的认识,自觉履行缴费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学生按国家规定必须向学院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及其他服务性收费等。
    第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学生收费收据。
第二章 收费管理组织和原则
第五条  学院财务部是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院收费管理工作。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等均由财务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可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收取,但应由财务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财务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六条  加强学院收费资金管理。按相关规定将学院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收入全额上缴监管专户,并纳入学院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加强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学院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费时,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   
     第八条  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到所属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收费项目
     第九条  学费。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前,按照核准的费用标准缴纳学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不同的住宿条件,根据物价部门核准的相应标准收费。学生入学前住宿安排未定的,预收住宿费,学生到校后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再按学生所住宿舍的实际收费标准,多退少补。
学院按学年进行收费,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一条  代办费。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附加费用。   
     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违反规定的,学院将按乱收费查处。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学院各系、部门向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即时上交,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违反规定的,学院将按乱收费查处。  
学院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严格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7〕270号 苏财综〔2007〕68号 苏教财〔2007〕36号)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于每学年结束前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下一学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等相关内容发布在学院网站,并由各系负责向全体学生传达。针对新生,还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
第四章缓缴手续与措施
     第十四条  学生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住宿费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月内办妥以下缓缴手续: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经该生所在系学工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再交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待批准后,学工部门将获批准学生的名单发财务部、教务部备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学期。   
     第十五条  未办理缓缴手续、或手续未获批准、或缓缴期已过仍未缴纳学费、住宿费的,按无故拖欠学费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将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五章退学、休学、复学收费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关于退学、休学、复学等产生的费用问题,严格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5〕103号)规定进行办理。学生在一定期限内退(转)学,应按规定退费。按年度收费的学校,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休学、复学等涉及费用的情况,由学生本人持有教务部的书面通知并携带有效证件,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涉及退费的情况,学生应将相关学费收据交还财务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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