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及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现将我院教职工因公暂借各种款项的管理规范如下:
一、各种暂付款应有资金来源,对于无预算计划或超限额的暂付款不予支付。
二、各种暂付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财务部门将采取限期结算,旧账不还,新账不借等措施,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及时办理暂付款报销、结算手续。
三、各种暂付款只能用于学院的教学、行政、学生工作、后勤等各项有关的公用性开支,除个人出差借支的差旅费外,不能支付个人借支款。
四、教职工个人因公办理的各种借款,最长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未能还款报账的将暂停发放借款人工资,直至还清借款为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还款者,须本人提写书面说明,经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方可。
五、该管理办法从即日开始实行。
徐海学院财务审计部
20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