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财务报销细则
中矿大徐海财字[2011]1号
学院各系、室,部门:
为了规范我院财务报销及结算手续,方便教职工办理相关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报销单据的规范要求
1.单据的印章要求
(1)发票: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发票使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收据:必须印有财政部门统一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据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3)中国矿业大学内部收据:应盖有中国矿业大学收费专用章。
2.单据内容的填写要求
(1)单据的抬头必须注明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或徐海学院。
(2)必须注明单据的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单价、金额等信息。
(3)单据金额的大小写必须相符。
(4)单据金额不得涂改、挖补,否则无效。
(5)单据有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单据的报销期限
单据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的6个月内进行报销。
二、财务报销的具体要求
1.各系、教研室包干经费报销时,单据应由经办人报系、教研室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分管财务院领导签批,方可报销。
2.各专项经费报销时,单据应由经办人如实填写,教学发展研究室验收签字,经分管财务院领导签批,方可报销。
3.项目内容为“办公用品”、“材料”、“配件”、“食品”等票据,其票面金额超过500元(含500元)时,需附对方单位开据的物品清单,并加盖对方单位印章,方可报销。
4.购买的物品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需先办理相应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手续,方可报销。
5.对于金额≥500元的维修、安装等工程项目的报销应附施工合同及后勤部门验收审核意见方可报销;对于金额≥20000元的工程项目需经院务会讨论同意后方可报销;对于≥50000元的工程项目还应按照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审计,财务审计部根据审计意见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6.对于必须按照学院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投标的物品或工程项目款项的报销,需持相关招投标手续,方可报销。
7.根据相关规定,我院从
8.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单据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单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也可复印原来单据的存根,并加盖原开出单位财务公章),由经手人写明丢失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同意,方能代作原始单据报销。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领导签字同意,方能代作原始凭证,财务部按照硬席票价进行计算报销。
9.按照我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10.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凡在本市办理的各项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原则上采用转帐支票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三、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财务部可以拒绝办理报销业务。
四、本细则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