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矿大徐海〔2014〕21号
学院各系、部门:
为了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具体要求,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学院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并经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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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党政办公室
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中国矿业大学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上级部门、上级领导、有关单位到学院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合作洽谈、执行任务、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及学院各二级单位。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分口接待。
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上级机关、兄弟院校、有关单位的领导和来宾等因公务活动来院的接待工作。其中涉及学院层面的因公活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待,学院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参加。涉及学院各系、部门具体事务的因公活动,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第六条 因公来访人员应持有公函,负责接待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接待范围合理制定接待方案,本着谁接待、谁负责、谁结算的原则,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后予以执行。党政办公室负责的接待,需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各二级单位负责的接待,需经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请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接待要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
院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学院各单位负责的公务接待活动。确需院领导出席的,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协调,由各单位联系分管院领导或学院主要领导出席。
第七条 负责公务接待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公务用餐审批表中的各项内容。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八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访问函、邀请函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和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公务用餐审批表。如有缺项的,接待单位须提供书面说明并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公务接待住宿一般安排在学校招待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安排在定点酒店,执行协议价格。住宿原则上为标准间,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来宾自负,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一般情况下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花篮。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中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工作餐执行地方规定的开支标准,以供应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用餐地点安排在校内餐厅或徐州地方特色家常菜馆,如遇特殊情况需在其他场所接待,需经院长审批。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减少随行车辆。
凡由党政办公室接待的领导或来宾,由办公室安排接待用车。凡由学院各单位联系接待的领导或来宾,需由接待单位联系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情况统一安排接待用车。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期间,一般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不组织旅游,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等。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中需要组织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安排茶歇。
第十四条 学院公务接待费用实行预算控制,严格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在年度预算总额内开展公务接待活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旅游、聚餐,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特殊情况下超过年度公务接待费用预算总额的公务接待费用须报请董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实行台账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按照规定建立公务接待台账,指定专人完整记录公务接待事由、接待日期、接待对象、接待地点和支出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制度,接受教职工监督。学院和学院各单位要定期通过一定方式向教职工公开。学院公务接待情况认真接受校纪委和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学院党政办公室会同财务处要对我院各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执行审批、接待标准、登记台账、定期公开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院将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管理情况的督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须严肃查处并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中国矿业大徐徐海学院公务用餐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