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文件精神,2019年1月1日起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法,为了方便教职工更好地了解相关个税政策,结合学院目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税扣缴政策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扣缴方式:每月预扣预缴,次年对个人四项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根据年度预扣缴情况,税款多退少补。四项综合所得:教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这四项综合所得具体每月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累计预扣法
1、基本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免税收入-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专项扣除指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附加专项扣除政策及信息报送,请关注学院网站通知http://xhxy.cumt.edu.cn/c1/dd/c4501a508381/page.psp(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通知)。请个别有符合条件的申报项还未进行个人附加扣除信息申报的教职工,及时对照通知具体操作指南进行申报。
2、举例说明:
(1)20XX年1月份张三工资所得1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当月免税收入为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15000-5000-0-2000-3000-0=5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1月份应预扣预交税额=5000*3%=150元。
(2)20XX年2月份张三工资所得1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当月免税收入为0元,当月专项扣除为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合计为3000元,无其他扣除,则1月、2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5000)-(5000*2)-0-(2000+2000)-(3000+3000)-0=10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2月份累计应纳税额=10000*3%=300元,实际预扣预缴税额=300-150=150元。
(3)20XX年3月份张三工资所得15000元,扣除信息与上月一致, 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5000+15000+15000)-(5000*3)-0-(2000+2000+2000)-(3000+3000+3000)=15000元,不超过36000元,根据表一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3月份累计应纳税额=15000*3%=450元,实际预扣预缴税额=450-300=150元。
以后每个月以此类推。